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决纠正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管理的现任处级、科级职务的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本办法所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和参与操办(或委托、授意、接受他人操办)的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尚俭戒奢,杜绝比阔炫富、铺张浪费。严禁大摆筵席、豪华车队、天价彩礼、奢靡演艺等奢华行为。
(二)严禁变相操办。不准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严禁超范围操办。不得邀请或接受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参加。
(四)严禁借机敛财。不得接受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财物。不得收受明显超出正常往来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财物。
(五)严禁占用公款公物。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用公款送礼或在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六)严禁转嫁摊派。不准利用或变相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要求管理与服务对象及其所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七)严禁庸俗迷信。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学校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八)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发出通知前要向党组织报告,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说明举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处级干部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报告,科级干部及以下党员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干部本人操办。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将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抓好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管理,积极主动做好防范提醒工作。本单位发生违反本规定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学校纪委要切实加强监督,并将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