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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1-04  浏览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党员、干部熟悉组织纪律的有关规定,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领导干部要发挥好表率作用,带头落实民主集中制、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规定,带动广大党员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

案例1

某高校二级学院原党委书记周某某违规兼职取酬,未向组织如实报告。2013年至2017年,某高校组织部多次下发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通知,某高校二级学院原党委书记周某某在首次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向组织说明已向兼职企业提交辞职报告,但后来未向学校报告辞职未获企业董事会批准、继续兼职并领取报酬的情况,也未在以后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报告。2017年10月,周某某退回兼职取酬款项100万元。周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期间,组织纪律观念薄弱,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规定兼职取酬。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8年4月,周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

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原副巡视员冯宇甦未经组织批准出入国(边)境。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冯宇甦违反《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通过不上交护照、继续使用已报告遗失的护照等方式,未经组织批准先后12次出入国(边)境。2017年12月,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冯宇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省委统战部、省社会主义学院开展了落实整改和问责工作,给予省委统战部副巡视员、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保东(原干部处长)诫勉谈话,责成负责出国(境)和证照管理工作的其他4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

案例3

某直属高校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书记王某(正处级)违规组织选举、侵犯党员权利。2016年11月,学院举行党委换届选举大会,王某对具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未核实,对应参会党员人数不清楚,对是否通知应到会党员参加会议不清楚,在到会党员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的情况下,仍进行换届选举。2017年4月,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4

淮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胡少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胡少锋在2015年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未填报本人及配偶持有的股票、金融理财产品254.48万元。2017年1月,胡少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5

湖南工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副主任魏某篡改个人档案资料。1996年,魏某父亲通过关系将魏某户口簿和身份证上出生年龄由1965年11月5日改成1968年11月5日,并将魏某个人档案中4份档案资料的出生日期由1965年11月5日涂改成1968年11月5日。对于出生年龄被更改的事实,魏某本人没有主动更正和向组织报告,并一直将自己的出生日期填写为1968年11月5日。魏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警示: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主要表现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把组织纪律看成“带电的高压线”,严守组织纪律红线,自觉涵养清廉本色,做事讲规矩、讲原则,切实遵守组织制度、执行组织决定,不愧组织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