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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4  浏览次数:

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

    《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修订)》已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委员会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

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修订)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两个坚决维护”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自治区高校工委《关于印发<关于落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责任概念与要求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主体责任,是指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作出的系统阐述,明确提出党委在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五个方面的责任。

第二条  学校层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是党委领导班子;单位(含分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部门,以下

统称为单位)层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是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监督责任,是指学校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第四条  学校党委班子及成员和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须认真学习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常研究、常部署,常督促、常检查,自觉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学校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主责,更加科学有效地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委和各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担负主体责任。

(一)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坚持实施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严格执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开展干部任期内审计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着力构建简便易行的选拔任用机制、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纠正损害师生利益行为。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自治区党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和《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严格执行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严肃查处教师违规收礼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坚决杜绝违规招生问题

(三)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培训工作部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师德教育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每年至少专题研究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召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部署要求,构建以《内蒙古民族大学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党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职执纪。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每年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听取案件审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依纪严惩腐败;重视专兼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注重教育培养,加强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各部门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作用。

(五)学校党委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完善学校党委和各单位中心组学习制度,抓好科学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质量,管好班子。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带好队伍。

第七条  学校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注重形势研判,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传达中央、自治区和教育厅高校纪工委相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和《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纠正发生在师生身边的不正之风。

(三)加强信访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对信访线索的初核和排查工作;严格审查和处置学校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坚决查处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及时通报,形成震慑;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为该部门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为非中共党员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第一责任人责任。

(一)担负起自律责任。严格自律,自己管好自己,自觉防止权力滥用;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守住廉洁底线;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内蒙古民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内蒙古民族大学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办法》《内蒙古民族大学学院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试行)》等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廉洁从政的表率;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监察建议,自觉接受组织和师生监督。

(二)担负起教育责任。组织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中央、自治区和教育系统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教职员工的廉洁教育;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抓好科学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质量。

(三)担负起分解责任。建立责任传导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范围和“一岗双责”要求实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内容和责任人,层层分解责任,逐级传导压力。

(四)担负起落实责任。切实担负起领导、执行、推动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纳入党建和业务工作统筹之中,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推进;积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汇报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

(五)担负起监督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等,督促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听取班子成员和下级单位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加强日常监督,对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

(六)担负起追究责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严肃查处、主动曝光。

(七)担负起支持责任。大力支持和推动学校纪委履行职责,作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坚强后盾,保证监督权的相对独立和权威性;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党委班子和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为非中共党员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班子成员向党委书记和校长负责,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成员向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

(一)落实分管职责。领导并监督分管范围落实上级和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

(二)强化工作指导。结合上级和学校每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精神和任务,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

(三)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考核;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

(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六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以身作则,管好自己;在民主生活会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组织和师生监督。

(五)支持纪委履职。对学校纪委以及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的相关工作安排高度重视,确保工作任务落实;支持分管范围内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工作;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认真落实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

(一)明确监督责任。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督促各单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意识;监督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分管范围主要领导责任。

(二)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紧紧围绕中央、自治区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强化作风监督。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以及学校《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督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行为,对顶风违纪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违反党纪政纪和损害学校教师形象的行为。

(四)严肃案件查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严肃查办发生在招生录取、干部任用、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等领域的腐败案件。

)推进风险防控。增强学校各单位、各级干部和广大教职工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指导相关业务主责单位重点防控和检查,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教育提醒。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促进干部廉洁从业,促进学生廉洁观念养成;对学校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领导体制。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职能和作用,研究落实相关工作,督促各单位充分履职、各负其责,形成全面从严治党合力。

第十二条  加强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宣传教育。学校党委、学校纪委和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各级干部认真学习《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领会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学校党委的具体要求执行落实到工作之中

第十三条  实行落实主体责任汇报制度。学校党委书记每年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高校工委报告学校党建工作,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核工作,围绕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的内容述廉,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向学校党委述责述廉,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结合学校处级干部年度考核进行述责述廉(廉政方面内容单列一条),学校将述责述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商机制。建立学校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定期沟通机制、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与党委委员通报情况机制,就中央、自治区和高校纪工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和不正之风问题,群众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的事宜进行沟通、分析、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约谈制度。学校和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要根据《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委员会、纪委践行“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委员会关于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工作暂行办法》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适时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主要负责和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突出问题的主要负责,要及时进行约谈。纪委负责针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单位,约谈部门领导干部;定期或不定期约谈各单位主要负责

第十  完善考核体系。结合学校年度干部考核,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量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第十  加强责任追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领域、单位出问题谁负责。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十九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校党发﹝2014﹞18号)废止。

附件:1. 党委主体责任核心内容清单

2. 纪委监督责任核心内容清单



附件1

党委主体责任核心内容清单

1、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和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2、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标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构建简便易行的选拔任用机制、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3、维护广大师生利益。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切实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4、抓好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严厉整治“四风”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种表现”。

5、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机制。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6、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推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队伍建设。

7、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领导干部遵守党内法规的自觉性。适时清理、修订完善和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

8、党委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发挥廉洁从政的表率作用。

9、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注重日常监管,抓好廉政风险防控。

10、构建良好政治生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经常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附件2

纪委监督责任核心内容清单

1、协助校党委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协调解决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工作、重要案件情况。

2、深化作风监督。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整治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3、强化监督问责。切实履行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责任,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责任、完成分工任务、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进行监督;监督检查下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4、严格纪律审查。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加强安全文明纪律审查。坚持问题线索集体排查、集体研究处置。及时处置自治区纪委转办、交办问题线索。提高纪律审查效率,做到“快查快结”。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5、深化民主监督。深化拓展民主监督工作,严厉整治不正之风、“雁过拔毛”式腐败,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种表现”,专项治理教育扶贫领域腐败问题,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

6、纪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督促检查和报告分管工作,督促分管部门抓好任务落实。带头遵守并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科室负责人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7、加强自身建设。按照思想过硬、作风过硬、素质过硬、执行过硬、领导过硬的要求,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八项禁令”,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防止“灯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