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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24  浏览次数:

校党发[2012]1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及教育部党组、自治区党委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和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意见(试行)》,推进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        

(一)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为校党委会,根据会议内容,可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会议。

(二)院(处)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为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附属医院党委会。根据会议内容,可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会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方向和指导思想;

(3)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科技工作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干部奖惩制度、人事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重大改革方案,包括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后勤改革等;

(6)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部门、学术、管理机构(含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

(8)学科建设、专业调整、人员编制、年度进人计划、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方案及职称评聘方案;

(9)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以及相关招生考试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10)学校做出的奖惩事项、自治区(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等的推选及奖励事宜;

(11)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2)科研管理政策和科技产业的开发;

(13)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改变,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产权变动;

(14)校办企业的开办、调整和关停;

(15)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违纪违规涉案人员的调查与处理;

(16)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2.院(处)级单位重大决策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2)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与措施;

(3)党建工作、学生培养;

(4)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5)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6)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等方案;

(7)岗位聘任、人事安排、职称评聘、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案;

(8)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推荐及奖惩

1.学校重要干部任免、推荐包括:

(1)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提任干部人选;

(2)选拔和推荐校级后备干部;

(3)学校正/副处级干部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和奖惩;

(4)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5)选拔、推荐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决定学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

2.院(处)级单位重要干部推荐包括:

(1)本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干部的任免、聘用和奖惩;

(2)本单位院(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1)未列入预算,投资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的购置等;

(2)未列入预算,投资在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以及其他一次性支出项目的资金使用;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及对外投资项目;

(4)学校土地、房屋等的处置;

(5)其他涉及学校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安排。

2.院(处)级单位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1)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2)修缮项目;

(3)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本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和审计报告;

(2)未列入学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单项金额在20万及以上的;

(3)未列入学校预算的100万元以上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偿还计划等项目;

(4)未列入预算的各项大额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5)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实体和单位的大额资金使用和管理;

(6)受赠的大额资金及实物的分配和使用;

(7)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等;

(8)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开支项目。

2.院(处)级单位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本单位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本单位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等;

(3)学院及教学、教辅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决策原则和程序

(一)决策原则

集体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的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除遇紧急事项难以开会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表决。

(二)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应该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会前酝酿确定,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深入的调研论证,准备上会材料,必要时提供书面论证报告。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4.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述。

5.作出决策。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到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持赞成意见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要做好记录,特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

四、责任追究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对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定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五、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民族大学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议事规则》同时作废。

 

                 

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委员会

201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