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7 日党委会通过 校党发〔2000〕13号;2009年12月4日党委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学校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情况,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根据我校规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七人组成,书记、副书记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由学校党委通过后报上级机关批准。根据工作需要,设1至2名副处级纪律检查员。
第六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审计处合署办公,一套机构,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内部审计三项工作职能。
第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纪检委员,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需指定一名党支部委员负责纪检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协助校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定期提出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抓好监督检查落实工作。领导基层党的纪检工作。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全校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三)检查我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
(四)协助校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总结交流典型经验。
(五)负责检查、审理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党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工作;对违反党纪、政纪、法规、规定的党员,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意见或建议。
(六)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七)组织协调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有关工作;承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九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纪工委和校党委的有关规定,校纪委的工作权限如下:
(一)协助校党委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好责任考核,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违纪问题,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依据违纪事实及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校党委委员、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发生的严重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需要立案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特殊情况下,纪委可以不经过同级党委同意,直接向上级纪委反应情况。
(四)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监督检查。
(五)配合组织人事部门把好干部选拔任用的入口关。对校管干部的选拔任用提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任后要及时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六)做好校务公开事项的监督工作,增强办事程序、决策事项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七)纪委协同监察审计,切实抓好各项教育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抓好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抓好学校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制约工作,加大依法治校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章 工作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校纪委全委会(以下称校纪委会)是学校纪检机关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议事和决策要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二条 校纪委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纪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校纪委会会议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除需表决事项外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纪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参加纪委会议。
第十四条 校纪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召开时间、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各委员。
第十五条 校纪委会会议议事范围:
(一)讨论并通过校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二)听取案件汇报,分析案情,做出立案和处分决定,以及撤销有关处分的决定;
(三)讨论、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四)做出对各级组织某些重大问题的监督决定;
(五)讨论决定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批的事宜;
(六)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第十六条 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他人,将议题的详细情况及决策意向向委员们准确地陈述,以便委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纪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八条 议题如遇意见严重不一致时,可暂缓决策,休会后要进一步倾听各方面意见,反复酝酿沟通情况,意见一致时要及时复议、决策;若意见仍存在严重分歧必须要做出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处理或上报校党委审定。
第十九条 经纪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校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文件材料,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专兼职纪检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道,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防止主观臆断、偏听偏信。案件查处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五)严格执行办案保密制度,不准泄漏案情和组织机密,不准接受与执行公务有关的吃请和其他有损于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工作中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纪检工作人员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的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守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工作要进一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目标化。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倾向性问题,不断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一项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教育和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切实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机关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述及或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