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2 日党委会通过 校党发〔2000〕37号;2009年12月4日党委会第一次修订;2011年6月15日党委会第二次修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为了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一步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的党性党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及《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促进我校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学校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
(三)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四)教学、教辅、附属单位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
(五)各级党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重抓好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及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六)校、院(处)两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负责管理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要认真对待,妥善解决。对群众举报或组织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并协助执法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处。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大问题及违法违纪大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包案或指导办案。
(八)加强党内监督。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接受校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强化领导班子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积极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要把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分工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学校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每年要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作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要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并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要积极探索对学术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
(三)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每年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四)学校纪委书记要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学校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经常向学校党委、高校纪工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纪委要按照学校党委、高校纪工委的工作部署,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并经常向学校党委、高校纪工委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
(六)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党委)书记、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查处,并经常向分管领导和学校纪委汇报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及监督检查
(一)校、院(处)两级领导要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为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加强检查考核工作。党政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为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党委)要结合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三)纪检、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的任用和奖惩结合起来。对执行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不力致使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学校纪委负责将考核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四)学校纪委和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联系制度,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共同为学校党委当好参谋,把好“入门关”。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所承担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或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六)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本制度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