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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严肃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24  浏览次数:

2014327日党委二届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纪律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28项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执行学校请、销假制度,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日早上、中午及值班时间饮酒的;

(四)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五)没有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有关规定而被投诉的;

(六)没有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会议、代会、会后未按要求及时传达,召开大型重要会议期间未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影响会议秩序;

(七)未按学校《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的;

(八)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个人费用;

(九)参与黄、赌、毒活动;

(十)影响学校形象和声誉,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言行;

二、监督检查

学校成立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副书记和副校长任副组长,机关党总支、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审计处、党办、校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作风建设督查小组,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机关党总支书记兼办公室主任。采取既要明查、也要暗访,既要开展常规性检查,也要进行突击检查,确保机关工作作风真正落到实处。

三、责任追究

(一)追究对象:机关所有工作人员。

各级领导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科室的作风建设工作,承担起作风建设的领导责任,本部门、本科室严重违反工作作风行为的问题,要追究领导的连带责任。

(二)处罚的形式

1、违反规定(一)至(七)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免职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2、违反规定(八)至(十)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后果的,先停职检查直至免职,再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及违法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3、受到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的,按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中规定的处罚条款执行,工资待遇按照《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其他事项按照国家新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四、各教学、教辅单位、附属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审计处、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方面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