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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2  浏览次数:

校纪发﹝2015﹞18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院党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校纪委研究讨论,校党委会议通过同意印发。

附: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此通知

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12月28


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

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信访举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信访举报的办结质量和效率,根据《信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规定,结合学校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信访举报工作,是指学校纪委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受网上检举控告,按照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问题的活动。包括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受理、查办或转交校纪委和学校纪委直接查办或向下级交办的信访举报等。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三)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四)依法依纪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重点:反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国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学校相关规定等行为,特别是损害广大师生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程序分为受理、呈批、办理、回复和报告,整个过程要保证信访件去向清楚、处理到位。

(一)信访举报的受理和呈批。信访举报由专人受理,并制做台帐,逐级呈报审批。交办信访举报问题,由纪委书记审批,重大复杂的信访举报呈报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批、签发交办函。

(二)信访举报的办理。针对不同情况,对信访举报采取以下方式:

1.反映校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记、报告、转送上级纪委。

2.反映校级以下(不含校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应认真排查问题线索,详细登记录入并处置。对于涉及有关业务处(科)室具体业务的信访举报,经分管领导批示,将原件交有关业务处(科)室阅处,负责受理的处(科)室留存举报材料复印件。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关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的问题,纪委可以向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也可以安排诫勉谈话。

3.对于举报事实不清楚、线索不具体的信访举报件,由纪委监察审计处存档。

4.对于不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来访、电话举报,要告知有处理权限的单位和部门,并做好解释工作;书面举报的,纪委监察审计处将原件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处理,并留存举报材料复印件备查。其中,涉法涉诉的,按照《关于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办理涉法涉诉类信访举报件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转交、解释、疏导工作。

5.对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举报,纪委可以根据情况交有关部门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对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重要信访件、实名举报件和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件,由纪委请示报告校党委主要领导后直接办理。

6.经纪委办理结案,但信访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就同一问题继续进行信访举报的,由纪委进行初核,交办部门进行复核,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或责令重新办理的决定。经过初核、复核后,信访举报事项办理终结,对同一内容的信访举报一般不再登记受理。

(三)信访举报的回复和报告。上报查处结果的信访举报,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调查报告、处理结论和相关附件。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针对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说明情况;举报反映个人问题的,应对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学历、职级等做出说明。

2.如实名检举人、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被调查人有错误,所在党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的,应附有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

4.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呈报结案时,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交办后,发现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

5.凡上报的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要提出审核意见,表明态度,做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实”的明确认定和表述,并提出“建议了结”、“建议结案”等具体意见。

6.上报材料一般为一式二份;如属教育部纪检监察部门、自治区纪委交办的案件,上报材料为一式四份;如属中央纪委交办案件,上报材料为一式五份。重大案件应通过机要渠道呈报,禁止使用复印件。

7.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用纪委名义正式行文,编文号,加盖纪委公章。如需要以党委名义报送的,按交办要求办理。

第六条 纪委对交办的信访举报,应当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上报;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1周前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在延长期仍不能办结的,要向交办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对实名举报,应当专函督办,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调查核实结束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

实名举报的材料由纪委监察审计处专人登记,作为重要机密管理。承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遵守保密纪律,切实保证举报人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将举报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交被反映人的单位负责人处理时,应摘抄有关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的手写原信及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电话等相关信息转送,并明确转办处理意见;对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一经发现依纪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信访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如信访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对到期不报的交办件,要及时督办。

第十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对一般案件线索要逐级按月统计上报,重要案件线索要随时报告。接到信访举报后,应认真调查处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反馈办案情况,不得拖延或敷衍了事,更不得压案不查。

第十一条 纪委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解决举报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坚持就地解决问题,减少越级上访和举报。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经办人员与信访举报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要自觉向分管领导报告,执行回避制度。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经办人员不得歧视、刁难、压制检举、控告、申诉人。

第十三条 纪委要定期分析报告信访举报情况信息,注重加强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成果运用。在查办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凡构成违法违纪案件的,要及时作出处理,搞好警示教育。按要求定期将交办和直接查办的信访案件办理情况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内蒙古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